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劳动合同制员工转聘人事代理工作,激发劳动合同制员工提高自身素质能力和工作的积极性,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9 号)、《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 号)、《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外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纺织高专〔2006〕02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指导思想。学校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为目标,按照自主用人、择优聘用、能进能出的原则,积极构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人事代理管理新机制。
第二条 基本要求。学校根据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鼓励优秀劳动合同制员工转聘人事代理。转聘员工应具有较高个人素养和专业能力,并能在岗位工作中持续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
第三条 转聘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聘学校人事代理。
(一) 本人因思想道德品质高尚,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如获得“见义勇为”、“孝老爱亲”、 “道德模范”等荣誉称号;或因本人先进事迹,获得社会广泛赞誉且被省级及以上部门通报表扬的;或获得省教育厅及以上部门颁发“四川省师德标兵”等称号。
(二)本人因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荣誉称号的,如 “优秀共产党员”、 “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五四青年奖章”、“五一劳动奖章”等;或由省教育厅及以上部门颁发的“四川省教书育人名师”、“四川省优秀教师”、“天府名师”等称号。
(三)本人教书育人能力突出,参加由省教育厅主办的教师教学技能类大赛、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等获得一等奖及以上,并作为主讲代表我省参加国赛的。
(四)本人技术技能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取得本岗位工种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2.参加省级及以上人社部门主办或联合举办的四川省技能大赛、四川省职工职业技能大赛、四川省青年职业技能大赛等,获得参赛工种前 3 名次,或被授予“四川省技术能手”、“四川省五一劳动奖章”、“四川省青年岗位能手”等荣誉称号。
3.经省级赛事选拔后,代表四川省参加人社部主办或联合举办的国家级职工技能大赛,或参加世界技能大赛。
(五)在科技工作和教学改革中业绩突出,获得科技进步奖省级三等奖(排名前三)、二等奖(排名前五)及以上;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级二等奖(排名前二)、一等奖(排名前四)及以上的;或获得优秀教学成果奖省级二等奖(排名前二)、一等奖(排名前四)、获得国家级三等奖(排名前五)、二等奖(排名前七)及以上。
(六)本人具有较高的专业能力,在校内职称评审中获得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或考取博士研究生,并与学校签订培养及工作协议的。
(七)被提拔担任校内正科级实职领导职务的。
(八)学校根据事业整体发展对岗位人才需求情况,在具有硕士学历或学位的劳动合同制员工中开展选拔业绩优秀的教职员工进入人事代理管理。本人应达到当期学校规定的报名条件,并以笔试考核成绩加业绩考核成绩进行综合排名,在学校公布名额范围内依次录取。
(九)其他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在学校改革发展中做出重要贡献,被学校肯定和受到全校教职工普遍认同的。
2.在学校重要岗位工作,被国家政策文件明确该岗位的特殊性,并应执行相关待遇的。
3.其他经学校研究认定与前所述条件相当的,或根据学校发展需求所特别设置岗位的。
第四条 选拔程序。学校劳动合同制员工达到本规定中执行人事代理转聘条件的,经本人申请,所在部门班子集体推荐,学校考核合格,报请学校党委常委会和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五条 转聘人事代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解除人事代理聘任。
1.师德师风失范,其行为依据《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受到相应处理的。
2.转聘人事代理后,不履职尽责,未能发挥骨干作用,经所在部门班子集体讨论应解除,并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等级的。
3.受到“警告”及以上党纪或政纪处分的。
4.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责刑事责任的。
5.在工作中因为主观原因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给学校声誉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6.其他未提及,但经学校认定,应当解除其人事代理的。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教职员工。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