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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11.2定稿)
2012-03-26 15:06  

附件1

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为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学校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8]19号)和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川人发[2008]74号)、《关于对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岗位设置方案的批复》(川人办发[2009]370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人才强校战略。通过科学设岗与聘用,形成精干高效的专业技术队伍、管理队伍和工勤队伍,营造吸引和稳定人才的制度环境,激发我校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促进我校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岗位设置实施范围和原则

1、本办法适用于2006年7月1日以后在编在岗的全民所有制事业编制教职工。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学校校级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执行。

2、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办法进行岗位管理。

3、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坚持“立足现状,着眼未来,平稳过渡,稳步实施”的原则和办法。

第三条 岗位数量及类别设置

(一)岗位数量

1.根据《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核定12所省属高校事业编制(人员控制数)等有关事项的批复》(川编发[2008]73号),学校按编制数可设置岗位总量为593个。设置专业技术岗位475个,管理岗位118个。

2.根据第46次、52次、56次省编委会关于不再核定省属高校工勤人员编制(人员控制数)和对工勤技能人员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管理的规定,学校设置工勤技能岗位53个。对学校核编前已使用事业编制(人员控制数)的在职工勤技能人员按照“只减不增、只出不进、逐步消化”的原则,实行人头管理。

3.学校当年岗位数由学校岗位聘用委员会讨论确定,作为岗位设置聘用的依据。

(二)岗位类别

1.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

2.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我校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高等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学校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能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实验技术、工程技术、图书资料、档案、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在其他专业技术系列岗位中,正高级不设置三级及以上岗位。

3.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在学校党政管理机构、系(部)、教辅单位等机构中设置管理岗位。

4.工勤技能岗位是指为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及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5.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学校可以设置特设岗位,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特设岗位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特设岗位为非常设岗位,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申请与设置根据川人发[2008]74号中的规定实施。

第四条 岗位等级

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正高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

正高级岗位分为4个等级,即正高一级岗位、正高二级岗位、正高三级岗位和正高四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至四级岗位。

副高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副高一级岗位、副高二级岗位和副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

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中级一级岗位、中级二级岗位、中级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

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初级一级岗位、初级二级岗位、初级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十一至十三级岗位,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2.管理岗位分为7个等级。学校现行的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四至十级职员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第五条 岗位结构比例

1.学校按编制数可设置岗位总量为593个,设置专业技术岗位475个,管理岗位118个。

2.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学校正高级岗位中,三、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7,设置专业技术三级岗位14个,专业技术四级岗位33个。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设置专业技术五级岗位28个,专业技术六级岗位57个,专业技术七级岗位58个。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设置专业技术八级岗位57个,专业技术九级岗位76个,专业技术十级岗位57个。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之间的比例为5: 5,设置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47个,十二级岗位48个。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国家和我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3.管理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学校六级以上管理岗位按学校管理岗位总量的35%设置,其中设置四、五级职员岗位9个,六级管理岗位34个;七级及以下管理岗位共75个。其中,七级管理岗位28个,八级管理岗位30个,九级管理岗位10个,十级管理岗位7个。

4.工勤技能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工勤技能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控制在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其中,工勤技能一级岗位、二级岗位的总量控制在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学校现有工勤技能人员53人,其中初级工2人、中级工15人、高级工29人、技师7人。

5.因工作需要,学校确定在担负学校领导职责和管理任务的管理岗位,以及内设党政管理机构组织部、宣传部、党委(学校)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等6个部门,共设置17个“双肩挑”岗位。(“双肩挑”岗位设置暂行办法及设置意见详见附件4)。

学校教学科研等业务部门担负领导职责的岗位属于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并重的岗位,不单独设置“双肩挑”岗位,按其工作性质和具体任务确定其具体岗位,并按其执行的工资序列,占相应的岗位数量。

学校对“双肩挑”人员实行“双岗、双责、双考核”的管理办法。

6.根据学校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学校可以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特设岗位是非常设岗位,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或者特殊情况消失后,按照岗位核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类别和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相应等级岗位设置或者设置的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可以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1)承担国家或者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的研究与开发,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作为主要完成人(主研人员)的。

(2)引进专业技术一级、二级岗位任职人员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讲座)教授,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等高层次人才的。

(3)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

(4)其他确需设置的。

特设岗位的设置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

第六条 聘用原则

1、学校岗位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各级聘用组织成员与受聘人员若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的,在实施讨论、票决等聘用工作环节时,应当予以回避。

2、根据省人事厅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在首次进行岗位聘用时,保证与学校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根据本人条件,按照所聘职务进入相应岗位及等级。

3、对现有人员已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将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4、除经核准同意“双肩挑”的岗位外,学校其余人员都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

5、对贡献突出或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破格聘用。取得博士学位和博士后出站人员,同等情况下分别优先聘用到专业技术九级、八级岗位。

6、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享受该岗位的工资福利待遇。

7、新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被聘用到相应岗位后,方可享受该岗位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七条 组织领导与程序

1、成立以党委书记和校长为组长及主任的岗位设置领导小组和岗位设置聘用委员会,以纪委书记为组长的评聘工作监督申诉委员会。下设岗位设置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学校岗位聘用管理工作。校内各部门成立岗位聘用工作小组,专业系由行政负责人和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其他教学部和行政管理部门由行政负责人任组长。

2、学校符合晋升岗位等级条件或“转岗”条件的人员,由本人申请,经部门岗位设置工作小组在学校核定的岗位限额内按照任职条件、晋升条件和岗位履职情况进行考核推荐,学校岗位设置聘用委员会评审,学校党委研究讨论并公示无异议后,由校长聘用。

第八条 岗位任职条件

学校三类岗位任职条件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8〕19号)和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三个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川人发〔2008〕7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㈠ 管理岗位任职条件

1、学校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新招聘参加工作的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学校各等级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为:

⑴ 四级管理岗位,须在五级管理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⑵ 五级管理岗位,须在六级管理岗位上任职满2年以上;

⑶ 六级管理岗位,须在七级管理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⑷ 七级、八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管理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3、学校新招聘的管理人员聘用职员岗位,按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新招聘管理人员聘用职员岗位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川人发〔2009〕14号)执行。

4、确因工作需要,学校在编在职正式工作人员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类岗位之间相互转换的定岗问题,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本人条件,比照本单位在编在职的同类人员,聘用到相应类别的岗位及等级。

㈡ 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

1、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学风、学术道德和合作精神,符合国家关于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条件,具有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受聘会计岗位等其他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条件。

2、根据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中各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年限的通知》(川人发〔2008〕50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学校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为:

⑴ 三级岗位须在四级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⑵ 四级岗位须在五级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⑶ 五级至十二级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岗位上任职满2年以上。

3、在现等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以来,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或者其他有关专业技术工作奖励的主要完成人(主研人员),其基本任职年限可以适当放宽。因同一项目或者工作获得多项上述奖励的不重复放宽年限。

⑴ 获得国家级奖励的,可以放宽2年。

⑵ 获得省(部)级奖励的,可以放宽1年。

4、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人员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由省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人员的确定按照四川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任职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⑴ 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荣誉称号获得者。

⑵ 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⑶ 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以及行业对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任职条件具体规定的。

⑷ 其他在科技进步、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领域取得重大成就,做出重大贡献,同行公认的省内一流人才。

第九条 岗位管理及考核

1.学校对各类受聘人员实行聘期管理制,一般三年为一个聘期。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个聘期的人员,聘用合同可签至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间止。

2.各类受聘人员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学校制定的岗位考核办法及岗位职责进行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主要考核受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及工作绩效等情况,具体按照当年教职工年度考核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聘期考核主要对聘期内受聘人员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工作业绩等进行考核,聘期考核应在聘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进行。

3.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作为晋升、续聘、低聘、解聘的主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内年度考核有一次为基本合格的,不能竞聘高一级岗位;年度考核连续两次基本合格或一次不合格者,次年降低一个岗位等级(已为本职务最低岗位等级的不再降低)聘用;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合同。聘期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级者,可以续聘原岗位并竞聘高一级岗位;聘期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续聘原岗位,降低一个岗位等级或转聘其他类别岗位。

4.聘期内一般不作岗位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需经岗位设置领导小组或党委会研究同意后进行。因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专业技术岗位需要进行调整的,原则上在每年年度考核后进行。

5.出国人员在学校批准的期限内保留其岗位,逾期未归者原则上不再保留其岗位。

6.学校将充分发挥各级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组织的作用,加强思想政治和宣传工作,妥善处理实施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做好政策解释,保持职工队伍稳定,确保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条 首次聘用相关问题

1.首次岗位聘用时,如相应职务各等级岗位满员,超额人员按照原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职务最低等级的岗位。

2.首次实行聘用制管理时,学校办理了离岗待退且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遇的人员和2006年7月1日以来至学校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聘用期间退休且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遇的人员,其岗位等级的确定,按川人办发[2009]168号文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3.学校工勤技能人员严格按照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进行聘用,对首次聘用时未能聘用到相应岗位等级的工勤技能人员,保留原有工资待遇不变。

4.学校出现空缺的岗位,依据各类岗位任职条件,严格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首次进行岗位聘用时,适当控制高等级岗位的聘用数量,留有余地用于学校选拔和引进急需人才。

第十一条 申诉与处理

1.应聘者对聘用程序、聘用结果等有异议的,有权向学校岗位首次聘用评聘工作监督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或复议要求,学校岗位聘用评聘工作监督申诉委员在接到申诉后应及时研究、处理并回复意见。申诉或复议要求应在公示期内提出。

2.申诉或复议要求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学校岗位首次聘用评聘工作监督申诉委员有责任为申诉人保密,任何部门及个人都不得对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申诉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经查实,属于诬告者,将予以严肃处理。

3.经过本办法规定的相应程序处理后,当事人对争议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省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授权下设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在聘用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背聘用程序的,一经查实即为无效聘用,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新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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